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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佛牌”求“转运”不成诉求退款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买“佛牌”求“转运”不成诉求退款

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梁心慈 作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陈宁)为了转运、发财买“佛牌”“点蜡烛”,转运不成找谁说理?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价购买“佛牌”后因转运不成诉请退款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被告黄某退还原告蒋某18.4万元。

      2018年,蒋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经营工艺品店的黄某。在多次交流中,蒋某与黄某谈到家庭情况、事业财运等不顺之处,黄某便借机向蒋某介绍具有“转运”“招财”等功效的“佛牌”、手串、饰品等。为达到更好的“转运”效果,黄某经常邀请蒋某到店铺内有偿进行“占卜”“点蜡烛”“超度”等,截至2024年6月,蒋某为“转运”累计向黄某支付了28.9万元。

      但花了钱后的蒋某感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并未有好转迹象,便认为黄某在欺骗自己,试图让黄某归还所付的款项,黄某不肯,蒋某便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双方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返还所有款项。

       庭审中,黄某称其与蒋某之间的交易行为系双方自愿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蒋某购买“佛牌”等工艺品均出于自主意愿,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情形。自己进行的“占卜”“点蜡烛”等仪式均有视频、照片为证,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蒋某要求自己返还钱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蒋某则认为,黄某在与其聊天中多次表示售卖的“佛牌”工艺品具有“招财”“转运”功效。黄某的行为是封建迷信行为,双方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黄某应当退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蒋某、黄某进行的民事活动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合意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关于“佛牌”等工艺品的买卖行为,黄某宣传其种类、来源、功效,如“转运”“招财”“事业提升”等,传递的是不切实际、崇拜虚无的封建迷信思想,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出卖的所谓“佛牌”等工艺品价格畸高,明显背离商品原有价值,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故双方就此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鉴于蒋某已实际佩戴部分饰品产生损耗,法院判决黄某方返还扣除合理损耗后的18.4万元,现存16件未开封工艺品,蒋某予以退还。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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