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告知书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题,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近期,泾源县人民法院开展“夏日亮剑”集中执行行动。现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案件被执行人发布告知书:
一、泾源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须在告知书发出45日内予以主动履行完毕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泾源法院有标的额5万元及以下的执行案件(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报告有关事项、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在本告知书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有保全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财产处置;对拒不履行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予以曝光。
四、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拘传其到场。
五、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妨碍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基层“两委”身份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泾源法院呼吁广大公民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执行案件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举报规避、逃避等违法犯罪线索。泾源法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8日
附
泾源法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
执行第一团队:2064714
执行第二团队:2064722
执行第三团队:206471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编辑 | 马佳会
初审 | 王文桃
审核 | 王志宏
2025年第99期第231条